在廣州駕駛報廢拼裝汽車的危害與處罰
國家規定,到了使用年限的機動車輛要到相關部門進行申請報廢處理。車輛到達一定的使用年限,車輛的性能會逐漸下降,如果不進行報廢處理,開著車輛上路很容易發生意外事故。但是市面上竟然存在將申請報廢的汽車再次拼裝出手,當成二手車輛銷售,這種行為是可恥的。
在全國很多地區存在著非法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拼裝的窩點,高價收購報廢車輛,非法拆解和拼裝組裝車輛目前來說比較猖獗,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回收經營秩序。第二個方面是一些報廢汽車的車主受到利益驅動,將接近報廢時限的舊車提前提檔,通過假過戶、高價賣給黑車市場。第三個方面是由于一些地區政府相關部門執法力度比較薄弱,而且沒有形成長效的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對于報廢車輛的流失控制不利,致使這些黑車買賣市場運營的環境比較寬松。并且這些黑車躲避車輛年檢和稅收,也基本上不交保險,一些稅費基本也都可以逃脫掉,違法經營成本非常低,這里面存在著的黑色利益就特別大,所以造成我們很多的車輛流失,基本上在社會沉淀的黑車就逐年增加,所以造成報廢車輛的減少。
不過商務部發出了通知,對倒賣報廢汽車、拼裝車等違法行為的,一律吊銷營業執照。
報廢汽車拼裝再出售對社會的危害比較大,不僅會對環境造成污染,而且也會造成交通事故頻發。但是為什么還是有人購買拼裝車呢?
最主要的原因還是車主貪圖便宜,去購買拼裝車。有些車輛在申請報廢后,一些零部件還是能再使用的。報廢車輛的回收價格低廉,如果將報廢車輛拆解再組裝出售,中間有很大的利潤,讓不法商戶鉆了空子,這種行為即危害了車主,也擾亂了報廢車市場。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對機動車進行拼裝,改變機動車原有的結構、構造。
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改變車身顏色的;更換發動機的;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